人社部发[2008]56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事厅(局)、劳动保障厅(局)、交通厅(局)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,有关部委劳动保障工作机构,中央管理的企业:
为实施《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》(国人部发[2006]8号),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、交通运输部研究制定了《注册验船师(船舶和海上设施类)资格考试认定办法》。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附表:1.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(船舶和海上设施类)资格考试认定申报表(略)
2.注册验船师(船舶和海上设施类)资格考试认定人员情况汇总表(略)
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
交通运输部
二○○八年七月二日
注册验船师(船舶和海上设施类)资格考试认定办法
根据原人事部、原交通部 ……
